西安某公司与青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
来源:凌建国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9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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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0月,西安某公司经招投标,以1000余万元的价格中标青海某公司处理设备,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,西安某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设备,青海某公司支付首付款后,对于余款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不支付,至2018年年初,西安某公司穷尽各种办法无果后,委托我为代理人,经过对案件及证据材料的分析,于2018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,请求1、支付货款500余元元;2、承担违约责任,支付违约金;3、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。青海某公司提起反诉,要求退还已给付的首付款,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案件经过一审审理,法判决青海某公司于向西安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,并承担违约责任;驳回了青海某公司的反诉请求。青海某公司不服,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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